2013新政:行贿超万元应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2013-01-01 08:45   来源: 半岛网-蓝色快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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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3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联合制定的共13条的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何谓“谋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认为,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关专家表示,过去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受贿案件的查办,司法解释的出台,说明司法机关对行贿案件也逐渐重视,这样有利于从行贿这个源头抓起遏制腐败。“两高”在岁末之时发布司法解释,也提醒人们在节日的礼尚往来中,加强廉洁自律。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据新华社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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