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提醒
换车,不能低于原车配置
根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退货,要一次性退清货款
汽车三包新规还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协商不成,可申诉或起诉
在15日出台的汽车三包新规中,国家质检总局还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具体为:
第一步: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二步:消费者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
第三步: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第四步: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种情况,私家车不享三包
国家质检总局15日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除了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具体有以下七种情形,经营者依法可以不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一是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二是在
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三是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四是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五是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六是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七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新规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汽车三包漫漫出台路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刘姝婷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