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公司员工先恐吓后逃跑 竟向法警约架(图)

2013-01-22 07:4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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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遇车祸状告俩肇事方

    2008年1月6日,家住胶南的小王搭乘一辆依维柯客车回老家,客车行至胶州湾高速路河套段时,与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追尾。车祸发生后,小王因受伤被送至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于当天转入解放军第401医院治疗。

    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当时小王被诊断为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并伴有轻度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症状。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这场交通事故导致小王右下肢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左下肢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前依维柯客车司机史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驾照已经记满12分,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王某某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且该车辆是一辆套牌车,是导致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小王将肇事车辆的车主以及车辆的所属公司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查,依维柯客车的实际车主为孙某,该车挂靠在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交通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实业公司);解放牌大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蒋某某,该车挂靠在某货代公司。法院认为,小王受伤的后果是由两车驾驶员的过错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的,已经构成共同侵权。

四被告被判赔22.6万元

    鉴于孙某是依维柯客车的实际车主,交通实业公司是其挂靠单位;蒋某某是大货车的实际车主,某货代公司是其挂靠单位。法院认为,孙某和蒋某某应对该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交通实业公司与被告某货代公司分别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交警部门已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两肇事驾驶员的主次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系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所作出,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参照该事故认定书,法院酌情确定以依维柯客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主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解放牌汽车一方的赔偿义务主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2009年11月20日,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处被告交通实业公司、孙某连带赔偿原告小王各项费用18万余元;判处被告某货代公司、蒋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小王各项费用4.5万余元。此外,法院判令四被告对该判决书中的赔偿数额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年只拿到2000元赔偿金

    据了解,事后,交通实业公司给小王送去了2000元。法院调查发现 ,目前该公司已被注销。孙某也在那场车祸中受重伤,目前仍然拄着双拐,没有偿付能力。事发后,蒋某某一直处于“人间蒸发”状态 ,加上两辆肇事车都已经报废 ,无法实施拍卖。最终,法院认为货代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应支付所有赔偿款。

    “前期我们发过多次传票,但这家公司只是在2012年1月份送来1000元钱,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任何款项。”崂山法院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法官多次上门送法律文书,但都被这家公司的前台挡在外面,这家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一直避而不见。“我们对这家公司在青岛的所有账户都进行了调查,并没有发现资金流动现象,公司户头上的资金也都为零。”法官告诉记者,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对该公司实施搜查。

    1月21日,法官来到该公司,向公司负责人出示并宣读了搜查令后实施搜查,但遭到了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阻扰。“有话来会议室说,你们怎么能在办公区进行搜查呢?”“这样做会对我们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该公司一位负责人一边“请”执行法官去会议室商谈,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将其中一个办公室锁上,阻止执行法官进入。“本来是来搜查这家货代公司的,但到了现场才发现这里有三家公司混同办公。”执行法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下,找到属于这家货代公司的财物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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