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 称其与物业串通涨物业费

2013-01-23 08:45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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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法院前两次开庭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对于证据材料的质证和法庭调查阶段,“去年12月第三次开庭,主要是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阐明己方立场观点和法律依据。”被告华黎花园小区业委会代理律师汪律师表示,“至于何时宣判还不确定,法院将根据审理程序最终做出判决,我们估计月底应该能出一个结果。”

  相关链接 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居民自治组织的业委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作为被告或原告应诉或起诉,不少人持有不同意见。对此,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介绍,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复函的形式,确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起诉或应诉。

  王辉表示,“我国《物权法》第78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状告业委会并非完全是坏事。”王辉认为,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质疑,并诉诸于诉讼解决,这一方面说明了业主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业主委员会的一些决定及决议的作出,不但要程序合法而且要实体合法。“目前普遍存在着业主对业主自治工作关心不够、参与度不高等情况,也存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重内容轻程序或重程序轻内容的问题,该案的发生也要求业主委员会要依法自治、透明自治,保持相对的公开性。”王辉建议,除了业主应积极参与业主自治工作外,业主委员会在工作中还要注意及时归档保存,如有业主质疑,便于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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