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的11种情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规定了11种提取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只要符合任意一提取条件,便可提供相关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可登陆网站(www.qdgjj.com)查询,或拨打客服热线0532-12329电话咨询。
根据《关于明确调离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调入到本市以外城市工作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原件、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及相关凭证后,可采用携带自己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将其转账到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以汇兑方式办理转账手续的,还需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
户口不迁出本市或户口是非本市辖区户口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到本市以外城市工作的,需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及相关凭证后,可采用汇兑或职工自己携带的方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账到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是非本市辖区户口的,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以外城市暂时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按规定办理封存或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