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
毁林事件屡禁不止亟待加强法律意识
今年本市将山头公园绿化列入到以“迎办世园会 建设生态城大干300天”为主题的市容环境十大整治行动。自去年以来,崂山区连续实施了海尔路等8条道路的绿化工程,栽植乔灌木5.2万株。下一步,崂山区还将加快推进园林绿化水平提升行动 。但是我们不能一边植树一边毁绿,动辄整个山头被烧秃、砍秃,这种损失将是难以补救的。
“我们不忍心山体再遭破坏,这可是我们城市的绿肺呀,我们每一口呼吸都和这些青山有关系。”采访中游客杨先生说,现在保护山林已经成为我们的共识,山体被破坏后不能再生,毁坏的代价是巨大的。
“把树毁坏了,就应该再重新栽种上,黄岛就有这样的例子。”2008年4月份,黄岛港头刘社区的一位居民上山上为母亲上坟,当时他用打火机点燃烧纸,因为风力比较大引发大火,这场大火共造成19.93公顷的林地被烧毁,15万余株黑松被烧死,经济损失达130万余元,案发后这位居民表示愿意发动亲朋好友在毁林区植树,最大限度弥补损失,随后黄岛法院责令这位居民三年缓刑期内植活2万棵黑松。
记者调查中发现,毁绿事件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因素还是意识问题,从管理者到毁坏山林者都亟待加强法律意识,对于破坏山林者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查阅《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了解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对于烧荒毁林的惩罚也是有法可依的。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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