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解立峰 范 粟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省旅游局、省文明办联合下发通知,加强对
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带薪休假
执行情况将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同时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力争提前实现职工
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通知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