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安岩 通讯员 周莹子) 因对方向自己借了三万元没有归还,便与他人合伙将被害人
非法拘禁十多个小时,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近日
即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韩某、孙某被判决非法拘禁罪,判处孙某某、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韩某拘役四个月。
2012年2月,车某因为替他人担保,向孙某某借款3万元,但这笔钱没有及时归还。为此,2012年3月20日9时,孙某某找来韩某,将车某从即墨市副食品市场带至即墨市新安小区 。当日10时许,又纠合孙某,三名被告人先后将车某带至即墨市新兴路的被害人家中等处,并持棒球棍、匕首等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当日19时许,被害人家属报案,公安机关将车某解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车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孙某分别于2012年10月16日、11月17日被抓获,被告人韩某于2012年12月3日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提出被告人孙某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案发后自愿认罪,对三被告人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韩某、孙某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某、孙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且被告人韩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孙某案发后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孙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孙某某、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韩某拘役四个月,并没收棒球棍一根、匕首一把。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