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日前,全国多地表示将试行公务员聘任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此前表示,正就公务员聘任制制定相应办法,将会有序推进。有专家表示,后续聘任制公务员的大范围推行阻力来自于公务员待遇终身制传统过于根深蒂固。(5月20日《京华时报》) 相比在现行公务员体制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聘任制的优点十分明显。这集中体现在:较之相对封闭、高度等级化的行政委任制,聘任制实际上是一种更加开放、平等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或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从体制上突破现行公务员制度中的一系列痼疾。
比如,聘任制通过有期限的“聘任合同”,有利于打破现行公务员事实上的“终身制”待遇,并推动目前过于狭窄的“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依据《公务员法》,“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这意味着,聘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期限和公务员身份,将严格受聘任合同约束,不再是委任制公务员那样一劳永逸式的终身制,一旦合同到期,若不续签,便会自动解聘。而对于公务员退出机制来说,这也意味着,在“辞职辞退、开除”之外,将新增“解聘”这一更加常态化的“退出”方式。退出方式的增多,不仅有利于改变“易进难出”、“只进不出”的公务员“铁饭碗”职业生态,也有利于倒逼公务员勤勉履职,避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同时,伴随“终身制”“铁饭碗”的打破,一些与整个社会相脱节、缺乏公平的公务员社保福利制度,如饱受舆论诟病的“养老双轨制”,也将逐渐被突破。很明显,一旦“终身制”不再,要确保退出公务员的社保与整个社会的相互衔接、可流转,“养老双轨制”就无法再继续维持。这正如我们看到的,目前试点聘任制的地方,受聘公务员均需像普通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保、缴纳养老保险。
不过,要推广公务员聘任制,进而激活整个公务员制度改革,难度显而易见。除了专家提到的“终身制传统过于根深蒂固”、不可避免会面临巨大的既得利益阻力之外,我们目前还缺乏更为明确可靠的制度来支持公务员聘任制的推广。一方面,《公务员法》虽然规定了公务员聘任制,但相对于公务员委任制,“聘任制”只是一种零碎、补充、权宜性的公务员用人制度,如该法仅规定“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另一方面,即便是有限范围的公务员聘任制,现行法律也缺乏明确完善、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比如,“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的职位具体指哪些,《公务员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再如,依据《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既可以公开考试招聘,“也可以直接选聘”,但究竟如何“直接选聘”却没有具体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但协议工资究竟如何“协议”,也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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