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是车库交房变储藏室 购房差价将返还

2013-06-04 10:4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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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2日讯(记者 从春龙通讯员 王伟良 王颖 李隆财 实习生 厉明)“我们按照车库价格给付了车库款,没想到交付使用时车库竟变成了储藏室,根本不能停车。”这是王先生等36名业主购房时的遭遇。近日,东港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和谐化解了36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被告房地产公司同意返还业主全部购房差价。

  2009年年底,王先生等36名业主与日照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随后交付房产首付款,并以4800元/㎡的价格缴纳了9~15万元不等的车库款。之后,王先生等人与房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发现所购买的车库在合同中变成了储藏室,名称发生了变化,遂向房地产公司提出异议。“房地产公司当时称,只是名称变化而已,交付时会交付车库。”王先生告诉记者。

  2010年12月份,王先生等人按照接房通知到房屋现场查看,却发现车库的净宽、净高根本达不到车库的标准,车库的门宽只有2.03米,高不到1.6米,并且室内还有横梁,车辆根本无法驶入。王先生等人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在协商未果后,纷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差价款。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36位业主认为,房地产公司宣传单中载明车库价格为4800元/㎡ ,储藏室价格为3500元/㎡ ,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而业主所提交的买卖合同中载明附属物为储藏室,提交的付款收据中则载明“车库/储藏室”字样,车库跟储藏室并列存在,单纯从证据角度看,无法证明王先生等人购买的是车库。房地产公司则辩称,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售给王先生等人的是储藏室,并非车库。

  为尽快查明案件真相,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实地勘察测量小区车库情况,对小区业主进行调查,并多次走访房地产公司,与公司负责人积极进行协商洽谈。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坚持与努力,促使房地产公司和王先生等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同意返还2~4万元不等的购房差价款,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应当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涉及的车库等附属物单价、设计标准等内容应作详细了解,对异议部分要及时更正,明确约定,不要盲目签字,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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