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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翔 上月底,李双江、梦鸽之子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代理律师宣布请辞,接手该案的两位律师陈枢、王冉日前发布声明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以真实姓名向社会披露该案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陈枢律师表示,将给李天一作无罪辩护。 综观这份律师声明,没有对受害者和关注此案的公众表达歉意,反而尽是指责、评判甚至恐吓,仿佛李天一不是一桩刑事案的施害者,而是无中生有的“谣言”的受害者。声明主要指出了两点:一是媒体失责,放弃了“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放弃了“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二是“所谓强奸案”是“未成年人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如果李天一的确还是未成年人的话,媒体报道直呼其名当然不妥。但是,李天一之前因为打人事件已经改名了。媒体称其为李天一,与称其为李某某或者李某丰,并无本质区别。真正需要强调的是,这起“所谓强奸案”绝非“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五个年轻人轮奸一个女孩这样的事情,即使没有“星二代”参与,也同样会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同样,将轮奸犯罪的原因归于酒吧容忍未成年人喝酒也是非常牵强的。的确,酒吧不应该接纳未成年人饮酒,尽管很难直接辨认是否未成年人,酒吧在这件事上仍然存在过错;问题是,这与之后发生的开房轮奸犯罪根本不是一回事。更何况,如果酒吧真的依法拒绝其进入,谁能保证酒吧不会吃不了兜着走?再说了,出事后责怪酒吧,做父母的难道平日都不知道自家“青少年”出入些什么场所吗?
律师要为轮奸案作无罪辩护,虽然大大出乎公众的意料 ,但仍是其权利所在;可是,律师声明要求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却实属特权逻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的因素法律本身已经考虑了,至于“老艺术家们”,艺术的归艺术,法律的归法律,没理由将两者混为一谈。否则,谁能说这不是公开支持“拼爹”,公开索要特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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