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曾女士与丈夫于1954年在李沧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曾女士名下。夫妇俩有两男三女五个孩子。如今曾女士已去世,房屋已被拆迁,但关于拆迁房归谁的问题使一家人反目成仇。曾女士走后,其次子拿出了曾女士所立
遗嘱,称母亲已将房子给了自己,而曾女士外孙的妻子(次女的儿媳妇)却拿出了一份购房协议,称曾女士已将房子卖给了自己的丈夫(已去世)。曾女士的大儿子则称房子应该依法继承,大家都有份。为了这套房子,曾女士的次子将兄妹等人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支持房屋由老人次子继承。而曾女士外孙的妻子(次女的儿媳妇)提起上诉,将曾女士长子、次子、长女、三女告上了法庭。
一方有老人遗嘱,一方有购屋
买卖协议。谁才是房子的主人?据悉,曾女士共有5位子女,两男三女。7月17日的二审上诉人是曾女士外孙(次女儿子)的妻子和此外孙的女儿,她们称曾女士把房子卖给了自己家,并签有房屋买卖协议。被上诉人是曾女士的长子、次子、长女、三女。次子称母亲(曾女士)曾立下遗嘱,房屋是由自己继承。长女三女支持曾女士次子的说法,认为房子应该按遗嘱所定给曾女士的次子。
原本事情已经够复杂了,长子在法庭上又主张房屋应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每位继承人都有份。
记者看到法院一审判决,由于买卖协议的签订缺少相应法律环节,房屋由老人次子继承。于是,曾女士外孙(次女儿子)的妻子和此外孙的女儿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老人刚购房时房子仅有两间屋,后又新增三间屋。7月17日的庭审现场,针对后来增加的三间屋由谁修建,双方观点截然相反。曾女士外孙(次女儿子)的妻子称房子是由自己修建,态度坚定,并有证人证明。被上诉人称,三间屋是由长子、长女等人修建,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上诉人称,房屋买卖协议签于1993年7月签订。而被上诉人称,曾女士当时病重在医院,意识不清,绝不可能签订买卖协议。对于老人住院这事,上诉人称,老人就住过两次院,分别是1992年和1994年,1993年绝没住过院。
据悉,曾女士二儿子所持遗嘱的设立时间与上诉人所持的房屋购买协议的签订时间均是1993年,时间上仅差一个月。
7月17日,在法庭上,一家人互不相让,情绪激动,法院休庭。
记者随后采访了案件的审判员于水清,“案件比较复杂,双方观点明显冲突矛盾。现在的焦点就在于遗嘱与购房买卖协议的鉴定,哪个会被认可。目前看来,谁能提供出更有力的证据,对谁就更有利。按照程序,案件会在3个月内宣判。” 文/图 见习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