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报讯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
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
开瓶费等费用,违反该规定,最高可罚款5000元。近日,《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多项条款为新举措,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4日(星期三)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或者青岛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5911498,85911400;传真电话:85911410;邮箱:qdfzbfgyc@Yahoo.cn或者qdwjj@qingdao.gov.cn。
《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服务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开瓶费等费用,应消费者要求提供特需服务的除外。违反此条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行为: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囤积;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营者提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登记证,公布价格举报电话。违反此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以各种名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收费。违反此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价格调控方面,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等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补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要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或者制定保护性价格政策等调控措施,稳定市场价格。(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