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完达山烟台产出"早产奶"事件,5日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律援助服务队队员、烟台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宇南,他认为如果"早产奶"已经进入流通渠道,消费者可向烟台完达山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十倍赔偿金。
林宇南律师说,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单位不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是一种商品标签不合法行为,是对消费者欺诈行为的预备阶段,应接受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当然,如果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则对消费者形成故意欺诈的事实。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能证明一些‘早产奶’已经进入了流通渠道,那么这些奶制品的消费者可以申请10倍赔偿。"林宇南律师说。
另外,经销商如果明知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单位要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处罚。 本报记者 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