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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8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布政策,明确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的经适房可上市交易 ,经适房住户要按照评估价与当时经适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8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
经适房上市增值部分55%归政府,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经适房是建立在政府政策优惠基础上的一种保障性住房,这也就是说,经适房与市场商品房之间存在不菲差价,主要是“政府让利”的结果。因此,经适房上市后的增值获利,按照一般的公平原则,显然不宜由买房人独享,而应将其中一部分用来补偿政府当初的“让利”。
但是“增值部分按比例上交政府”又不宜简单一概而论。一方面,许多经适房实际并没有真正严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出现了各种远远超标并不“经济”的现象。另一方面,这些严重超标的经适房,也往往没有得到合理分配,真正“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是大量沦为一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的变相“福利房”。在这种背景下,经适房上市后的增值部分,究竟应按什么比例上交,显然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如果上市经适房真正的“名副其实”,当然可以按55%或更低的比例上交增值差价;而如果并不“名副其实”,不仅建设标准严重超标,也没有真正分配给困难家庭,而是少数体制内特殊人群事实上的内部福利房,那么其上交增值差价的比例无疑不仅仅是55%,而应是更高甚至100%的比例,以彻底避免有人借此转手谋取暴利。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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