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三船长捕售鲸鲨接罚单 没收违法所得

2013-09-24 10:4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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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条被捕获的鲸鲨(网友提供)。



  半岛都市报9月23日讯(记者 从春龙) 前段时间日照渔民“捕售鲸鲨”事件,经过渔业部门的调查,近日有了结果。渔业部门已经对三名涉事渔船的船长下达了没收售鲨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按照处罚,三名船长须上缴违法所得共计25.99万元,每人还须交3万元罚款。记者了解到,截至9月23日,已有两位船长上缴了相关款项。

  据岚山区渔政站工作人员介绍,接到有关捕获鲨鱼的情况反映后,市、区两级渔政部门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展开了全面调查。

  调查显示,鲁岚渔619××隶属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刘家海屋村。船长刘某称,9月7日,他们在日照岚山渔港以东100海里渔区发现一条死亡鲸鲨,随后将其拖回并出售。该鲨鱼重达10.07吨 ,以20万元出售。

  鲁岚渔617××,隶属岚山区虎山镇西潘家村。船长秦某称,9月10日,他们在涛雒以东32海里渔区发现一条鲸鲨,已死亡,鲨鱼重3.52吨,售价为 3.23万元。

  鲁岚渔615××,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刘家海屋村。船长刘某称,9月10日,他们在岚山渔港以东110海里处起获一条死鲨鱼,重2.31吨 ,以2.76万元出售。

  渔政处工作人员表示,有证据证明 ,鲁岚渔619××捕获鲸鲨(10.07吨)背鳍受伤、鲁岚渔617××捕获鲸鲨(3.52吨)尾鳍缺失、鲁岚渔615××捕获鲸鲨(2.31吨)腐败有异味,被渔民起获时已死亡。

  9月14日,“捕售鲸鲨”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22日,渔业部门对外公布了调查结果: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违法出售、收购、运输 、携带、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对三名船长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三人于15日内上缴违法所得,每船同时缴纳3万元罚款。调查确认 ,鲁岚渔619××(船长刘某),违法所得20万元;鲁岚渔617××(船长秦某),违法所得3.23万元;鲁岚渔615××(船长刘某),违法所得2.76万元。违法所得共计25.99万元。

  记者从岚山区渔政部门了解到,截至23日,已有两名船长上缴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款。另一船长刘某,因所得20万元部分已使用,近日将上缴违法所得与罚款。

  ■事件回放

  4天捞回三条鲨鱼
 

 9月8日上午,在日照岚山区东潘渔港,一艘深海捕捞的铁壳船拖回来了一条近十米长的大鱼,有经验的渔民介绍,大鱼可能是鲨鱼。记者发现,拖上来的大鱼,第一背鳍、第二背鳍、臀鳍都已经不完整了。“其实出海捕鱼,不想捕到这些大鱼。这些大鱼由于力道大,进网后为了逃生,往往会拼命撞网,价值几万元钱的网也就报废了,只能换网,远不如一船小鱼赚得多。”张先生说。

  后经记者了解,捕获这条大鱼的是岚山区虎山镇刘家海屋村的一位渔民,姓刘。8日晚,记者又了解到,那条大鱼被卖了,卖了20多万。另外,据知情人士介绍,这条鱼并不是刘姓渔民捕获的。“他当时在公海上发现这条鱼的时候,鱼已经死了。”

  9月11日,岚山同一渔港一天里又有两条鲨鱼上岸,其中一条3.52吨、另一条2.31吨。后来上岸的两条鲨鱼被以大约每斤10元的价格迅速卖掉。赵发宁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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