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协发布“十一”黄金周旅游消费警示

2013-09-25 09:12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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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上午,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发布“十一”黄金周旅游消费警示,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旅游消费时要注意保险购买、景点购物、签订旅游合同、保存好消费凭证等焦点问题。

  谨防“某某假期”、“某某之旅”旅游公司

  山东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不规范的广告发布者往往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个人或机构,在广告中既无企业名称,又无办公场所,冠之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的名称,联系方式仅为手机,旅游质量无法保证,不要贪图便宜而随意找一个旅游公司。

  所以,消费者选择旅游公司,首先要确认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要轻易相信上门签约的服务,注意查看“一证一照”,即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要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选择合规的旅游公司的同时,消费者还要选择合适的旅行路线。省消协提醒,消费者在挑选旅游线路时,要避免过分注重价格,要理性消费不盲目追求低价,避免落入低价陷阱。而且根据国家规定,节日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准备自驾外出旅行的人会明显增多,这样会造成交通拥挤甚至堵塞,因此,提醒准备自驾外出的旅客要明智选择。

  旅行社责任险不涵盖消费者意外事故

  黄金周旅游消费警示中特别区分了两种保险和旅游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据了解,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只是针对因旅行社的责任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它不能涵盖消费者在旅游期间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为使自己能够在遭遇意外事故后,自身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出游前最好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保险。旅游保险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前,消费者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

  另外,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看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旅行社要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对于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条款要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其真实意思;注意旅行社提供的行程表、旅游景点,特别是定点购物的次数,以及住宿饭店的名称或星级;不要一味考虑价格因素,一些旅游报价之低无法想象,所以也往往能吸引许多消费者,其实许多报价背后隐藏“陷阱”:如实际旅游中外加景点的旅游费、门票和增加路程的交通费等等,事后加价可能高出报价很多。

  旅行社购物活动应在行程中明示

  《旅行社条例》明确禁止旅行社和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购物活动(包括地点和次数)应在行程表中明示。

  消费者在景点消费时一定要理性,切不可有侥幸心理,谨防各种方式诱骗自己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要盲目轻信,切忌冲动从众,管住自己的钱袋,景区内、路边店尽量做到店可进,物则可不买或少买。即使要购买,也应该选择信誉较好的正规商场。同时旅游者有权拒绝计划外购物活动。

  省消协提醒,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必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尤其对旅行社途中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以便为发生纠纷时投诉举报提供依据。

  在旅游过程中,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在旅游景点,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已旅行归来,消费者可到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向当地消协投诉或向旅游监察部门、12315申诉。若遇到分歧较大、协商不成的纠纷,消费者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兆辉 张有文)(完)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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