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升格为"公益组织" 省级可代表消费者起诉

2013-10-31 06:4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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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修订中,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从以往的“社会团体”被重新定义为“社会组织”,从“团体”到“组织”的转变,消协手中的权责发生了哪些变化呢?今后市民遇到消费侵权事件,去找身为“社会组织”的消协会比以往更有底气吗?30日,中消协、市消保委对新《消法》进行了第二期全方位解读,以“逐条解文”的形式,重点解答了消费者协会升格到“社会组织”后的新权限。记者了解到,除了新增的4大职责之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被首次提及,这就意味着,未来消协在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讨说法时胜算将更大一筹。

  消协身份被重新界定为“公益组织 

  [法文]新《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解读]中消协和青岛市消保委认为,该条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为全体消费者服务的履行法定职能的公益组织,它没有会员,不收会费,具有法定性、公益性、外部保护性特点。

  “团体”和“组织”究竟差别在哪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消协分析认为,这里规定的社会团体是局部性、有偿性、自我保护性(私益性)的按章程自主活动的民间组织,只维护少部分交纳会费的会员利益 。而作为承担维护广大公众利益法定职能的组织,应当保护全体消费者利益 ,不能有条件的只保护交费的部分消费者利益 ,不保护未交费的消费者利益。

  此次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身份亮相后的八大权责 

  [法文]新《消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解读]新《消法》定向赋予了消费者协会4大新职责。一是在首项职责中增加了“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的职责”,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可持续消费理念,促进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是国际消费者运动发展的新方向,也是落实构建美丽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二是增加“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职责。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诉求表达存在一定困难,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工作,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帮助消费者反映要求、提出建议,有助于推动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三,是修改“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的职责。原《消法》为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新《消法》修改为“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其中明确了委托关系,强调了鉴定人资质。四是增加“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由“予以支持”改为“予以经费等支持” 

  [法文]新《消法》第三十七条: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解读]原《消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而修订后,明确为“政府应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中消协表示,此前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团体”,导致一些单位对其性质认识不清,将消费者协会与一般的私益性社会团体混同,认为名为“协会”,应当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支持,造成消费者协会生存发展面临困难。实际上,消费者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发起成立的具有法定职能的、保护公众利益的公益性组织(具有他益性),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另一类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自我保护的私益性民间组织。两类组织定性不同,法律明确了不同管理方式。

  对于第一类组织,由于履行法定职能,国家给予法定保障,由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的经费虽然来自政府,却是国家从税收中提取的。因此,消费者协会所获政府经费支持,从其实质来源看,还是源自全体消费者,用消费者的钱为消费者办事理所应当,不会影响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独立性。对于第二类组织,国家鼓励其发展,因此新《消法》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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