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法文]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解读]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行为规范 。一是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有关规定为消费者协会切实履行职责、为消费者做好服务做出了严格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消费者协会正常履行职能 ,通过开展比较试验、调查研究、体察评议等方式,获得客观、公正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向社会发布不在法律禁止范围。今后,随着消费者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消费争议逐步减少,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将成为消费者协会的工作重点。这在一些发达国家已得到证明。
省级以上消协可代表消费者起诉
[法文]新《消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新《消法》中,赋予了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这是一个很大地突破。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消协组织借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给经营者以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
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连接。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赔偿费的分配、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中消协明确称,还将与有关方面积极反映、沟通,推动相关规定尽快出台,同时做好培训工作、争取相关方面支持,解决人员、经费支持,切实落实有关职责。
消费维权“举证难”将由经营者分担
[法文]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解读]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及老《消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举证难”、“鉴定难”,导致维权成本高。新《消法》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市消保委也特别提醒,并非所有纠纷都是“商家举证”,只是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并且使用时间不超半年。记者 王媛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