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规定:下月起配套设施与住宅同步投用

2013-10-18 10:2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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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0月17日讯(记者 张永平)为规范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全面提高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质量与水平,本市出台了《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规定》对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规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应当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主要包括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用房等。

  《规定》要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分期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功能、指标等进行核定。

  依照《规定》,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确定居住小区需要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后,将配建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是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的产权接收单位。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运营管理,并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将受处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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