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依法查处

2013-11-03 07:1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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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1月2日讯(记者 郝园园  朱薪雨 实习生 王岑)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按照该意见,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条件自主决定进度。其中,如果条件成熟,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在各县(市 、区)分别设立1家机构。

  《意见》中提到,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各设区市既可在全市范围统一部署推开,也可先期选择部分县(市 、区)开展试点。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如条件成熟,可在各县(市 、区)分别设立1家机构。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方案已获省批复的县(市 、区),可享受设区市设立民间融资机构的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省政府还规定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民间融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驻地国家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清理整顿投资类公司。在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对违法违规、未获批准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各设区市应开展彻底的清理整顿。对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合法、规范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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