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台电视半年后送货 出现故障商家拒退换

2013-11-28 10:5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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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1月27日讯(记者 张永平 通讯员 张强  贾胜军) 五一时买了电视,半年后送货,可是电视到货没几天就出现故障,只有声音没有图像,消费者要求退换 ,可是商家却认为,按照购买时的发票日期5月1日来算,电视只能维修不能退换。为此,消费者喊冤,早交钱晚到货自己吃了大亏。东港消协认为,该事件中,发票开具之日不能作为三包生效日期,“三包凭证”是随货走,即应从电视机送货、安装之日起计算三包。

  据了解,家住日照的张女士于今年5月1日去逛家电商场,先看一下电视品牌,等新房装修好后买电视。商场导购员介绍说,立马购买有惠民节能补贴,到5月31日就取消惠民节能补贴了。为了搭乘节能补贴末班车,本来想等新房装修好再买电视的张女士,就花费5290元购买了某品牌的51寸电视一台,并且同经销商协商好,等新房装修好再送货安装,经销商表示同意。

  10月29日,张女士要求经销商送货安装。由于新房未入住,张女士只是偶尔去为新房通风时看一下电视,也没有发现问题。11月12日晚上,张女士发现电视只有声音没有图像。张女士于第二天联系了经销商。经销商则让张女士联系该品牌的客服。经检测,电视属于质量问题。但客服看到发票日期是5月1日,表示只能维修,不能退换。无奈之下,张女士投诉至东港消协。

  东港消协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联系经销商。经过调查了解,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规定:三包有效期限自开具发票之日始。依据这一规定,经销商的解释确实不存在问题。但是这里也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张女士虽为5月1日购机,但是送货日期却为10月29日。根据以上情况,东港消协认为,发票开具之日不能作为三包生效日期,“三包凭证”是随货走,即应从电视机送货、安装之日起计算三包。经调解,经销商为张女士办理了换货。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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