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常英副主任做客青岛政务网“
在线问政”栏目,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解答岛城市民的疑问。据常英介绍,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补交,业主未交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电梯属于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属于业主,其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费用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网友644218问到了退维修金的问题,“我买了一套商品房,没网签,但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因为别的原因,不想要这套房子了,请问能退房屋维修基金吗?”对此常英答复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在符合规定情况的前提下是可以退还的,但由于您所说的情况不够详细,建议您拨打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电话82658890进行咨询,或到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地址:市南区瞿塘峡路18号)进行咨询、办理。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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