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发出生证”彰显生命平等

2013-12-03 11:2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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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韩金惠

  近日,湖北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今后在湖北,未婚妈妈也能给孩子办理出生证了。

  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在湖北出生证将与结婚证、生育证脱钩,非婚生子女将拥有名正言顺的出生医学证明。此举引发了网友热议:究竟是尊重人权,还是怂恿未婚先育、婚外生育?不过 ,网友们似乎忽略了一个重点,“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和“婚外生育”、“未婚先育”其实是两码事。前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后者是当代社会婚恋观多元化的客观结果。换个角度来看,“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是不是也保护了未婚妈妈这一相对弱势的群体,减少了女性堕胎呢?

  出生证,原本仅仅是证明一个人来到人世间的一个医学证明,但却被派生或附加了太多的权利凭证意义。现实中,出生证被视为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必要条件,是儿童享受保健服务以及享受抚养权、遗产继承权等权利的凭证,还是将来结婚、参军、报考、就业的年龄凭证。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附加条件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相当普遍。没有结婚证就不能开具出生证,没有出生证孩子就上不了户口,没有户口只能处处碰壁。出生证难题让非婚生子女从呱呱坠地的那一刻就遭遇了不平等,又谈何其他基本权利呢?

  鲜活的生命终究比死板的制度更重要,允许“未婚生育可办出生证”有效地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进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不仅是出生证问题,落户、就医、上学、就业等一系列的待遇都不应被五花八门、乱七八糟的政策所绑架,而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认为非婚生子女可以办理出生证就是助长婚外生育,是狭隘的,因为它将附加条件凌驾在了生命权之上。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上述法律既没有为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设置障碍,也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既然如此,一些地区和部门给办理出生证设置先决条件,显然是有违法治精神的。将出生证与结婚证、生育证等挂钩,于法于理于人性都不容,却被卫生行政部门默许近二十年之久 ,实在匪夷所思。《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期待它能对卫生部门的违法行为起到纠偏作用,让每一个新生儿从出生之时起就享受到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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