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办出生证办证机构不得拒绝

2014-05-14 10:3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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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5月13日讯(记者 郭玉华)  13日记者了解到,省卫计委出台《通知》进一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

  如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签发资质,由所在地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受理。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出现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改动新生儿出生信息、办理伪假《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故意使用伪假证件、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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