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别人写欠条吃官司 借款终由借款人承担

2013-12-05 10:5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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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12月4日讯(记者 从春龙 通讯员 刘芳) 张某想买房,由于钱没凑够,便向来某借了5万元,由于他身在外地,不方便去拿钱,就委托朋友梁某帮忙,并代写了借条。让梁某没想到的是,事后张某没有偿还借款 ,来某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法庭。

  根据来某的说法,2011年7月31日,梁某向其借款 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其实,自己虽然和张某认识,但交情不深,所以张某提出借5万元时,他没同意,后来是梁某来说情,来某借钱时表示,实际用款人与他无关,要求梁某还钱,梁某也同意了。

  梁某则表示,张某因为买房向来某及他人借了35万元,这笔钱实际使用人是张某,他同时提供了证人匡某、李某、张某某来做证。匡某、李某、张某某均表示:张某在广西给丈夫打电话,称想借款 35万元用来买房,她的丈夫分别向匡某借款10万元,向李某借款 10万元,向张某某借款10万元,向来某借款5万元,来某让梁某到家中取款 ,对出具借条及双方之间是否有其他借贷关系均不知情。

  庭审中,来某对匡某、李某、张某某三人的证言均不予认可,认为匡某、李某、张某某系梁某的朋友。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对向来某出具借条无异议,但辩称借款实际使用人系张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梁某从来某处支取现金,并向其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与来某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梁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偿还来某借款。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需支付来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日照中院另查明,借条是梁某到来某的妻子那里取款时出具的,这笔钱随即交给匡某,由匡某当天将共同出资的款项共计35万元转汇至张某处,上述事实,有匡某、张某某等一致证言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日照中院认为,匡某、张某某等虽然对交给张某35万元款项的性质与张某证实的内容不一致,但对来某提供5万元款项的经过、梁某取款并转交给匡某,与其他人的款项一并汇给张某的事实陈述一致;上诉人梁某在借条中注明“代张某”,也表示他本人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且来某认可其与梁某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不能认定梁某与来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当,应予纠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来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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