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岂能对盲人视而不见?

2013-12-16 08:5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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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西流

  近日,河南盲人李金生申请报名参加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遭到教育部门拒绝。驻马店市招办称,由于没有盲文试卷,无法接受报名。对于这些答复,李金生难以接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为啥不能享有?”(12月15日新华网)

  10年前,李金生曾为盲人争取到参加自学考试的权利;谁曾料到,10年后的今天,同为盲人的他,申请参加2014年高考却遭到拒绝。招生办拒绝盲人参加高考的理由比较充分:“由于没有盲文试卷,无法接受报名。”然而,李金生要求参加高考的理由更是铿锵有力:“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为啥不能享有?”孰是孰非,无疑给现行的高考制度出了一道难题。

  事实上,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当地招办以“没有盲文试卷,无法接受报名”等为由,拒绝盲人参加高考,显然没有认真执行相关法律。从小处讲,是对盲人群体的一种歧视,从大处讲,人为制造了社会不公。

  社会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中间有的聋哑,有的智障,有的视盲,但却在人生的舞台上变缺陷为优势,饱含激情地展露出多彩多姿的美:虽然双目失明,却能用明亮的歌喉,唱出美丽的旋律;虽然身处无声的世界,却能用肢体语言,将人们带入“此地无声胜有声”的美境;虽然四肢残缺,却能凭借轮椅和拐杖的支撑舞出旋转、跳跃、腾飞之美!

  然而,教育是帮助残疾人适应社会、自尊自强自立的第一步阶梯,不应该给他们设置歧视性的门槛,而应给予政策尊重和制度关怀,为他们实现人生的理想打开绿色通道。因此,残疾人求学,应该得到社会尊重;残疾人参加高考,应该得到制度关爱。既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属于国家级的升学考试,就应当为盲人考生提供盲文试卷或者电子试卷,以保障盲人的合法权益。参加高考是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教育部门就应当在报名、考试、录取 、专业设置、教学、生活等各个环节,为残疾考生提供更多帮助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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