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12月底网上可查 对办案不满可“差评”

2013-12-22 11:59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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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2月22日消息  刑警、督察、监管这些警种看似与普通市民毫无关系,其实不然,他们的某些业务与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日前,青岛市公安局发布消息,刑警、督察、监管等部门陆续出台下放刑事犯罪记录查询权限、试行法医损伤程度鉴定网上查询、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安执法满意度回访等便民措施,更好的为市民服务。

  法医鉴定12月底可网上查询

  据刑警支队技术处法医科科长李宝增介绍,法医门诊是服务市民的窗口之一,经过调研他们发现,不少市民反映进行伤情鉴定后,希望尽快了解鉴定结果。针对这种情况,法医科借助青岛公安短信服务平台和青岛公安网民声在线网站,研发了“青岛市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管理系统”,实现了鉴定人与办案人、当事人短信告知,法医损伤鉴定情况查询等功能。受理鉴定时,当面告知当事人鉴定时限,鉴定完毕后,通过系统服务平台自动发送短信进行告知,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随时登陆青岛市公安局民生在线网站对鉴定情况进行查询。此外,如果鉴定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或者因为需要进一步治疗、恢复等情况需要延时鉴定的,会通过短信(专用短信号9513110181)进行告知和提醒,使当事人能够及时进行配合,完成鉴定事项。

  “没有开通这项业务时,当事人只能通过打电话咨询鉴定进度,如果不是鉴定人接电话,还无法回答。”李宝增说到,现在出鉴定结果后,警方会主动发短信告知,鉴定时限大约为7个工作日,如果伤情复杂或者需要进一步治疗的,会延长时限。此项业务将在12月底开通。

  下放刑事犯罪记录查询权限

  刑警支队犯罪信息处副处长王永国告诉记者,为了及早下放刑事犯罪记录查询权限,减少群众多费时多跑路的现象,支队升级了查询系统,增配了指纹采集和身份证识别设备,出台了查询业务规范,并对各区、市公安机关查询岗位民警进行了全员培训。自9月9日起,全市的刑事犯罪记录查询点由原来的1个增加到14 个,全市各区、市同步开展刑事犯罪记录查询业务,极大地方便了全市特别是郊区的市民。

  据了解,自查询权限下放以来,全市共出具刑事犯罪记录证明11348份,其中,各区、市公安机关出具4183份,占了近4成,而且,今后这一比例将会不断上升。“现在除了刑警支队办事大厅,各区、市分局的刑警大队都可办理此项业务。”王永国说到,查询结果以法院判决为主,一般2个工作日即可办理,如遇到需要向法院落实的情况,需要5个工作日,而以前该业务需要15个工作日。据了解,一般市民在办理公证、求职、出国等事项时都需要提供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开展执法办案满意度回访

  据青岛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督察支队通过警务回访系统,在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过程中,对接处警、受立案已经破案、结案等重点环节,通过手机短信向当事人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办案民警姓名、电话及监督部门电话,并对执法满意度进行回访,对回复不满意的问题督办解决。

  据了解,警务回访系统拟于12月底试运行,警务回访系统将自动抽取案件当事人手机号码,通过青岛市公安局短信平台就案件进程向当事人发送手机短信进行告知,并进行满意度回访。对不满意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进行人工回访,解决相关问题,并将人工回访结果录入警务回访系统。对经责任单位人工回访仍不满意的问题,警务督察部门将纳入投诉案件核查程序进行核查,查清事实,对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纠正并回复当事人,对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向当事人进行解释沟通,确保监督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信访处邀律师为市民提供法律援助

  信访处民警告诉记者,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发现大多数信访群众对法律理解程度不高,不熟悉法律条文,从而造成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因此,信访处让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更加公开、透明。具体措施是协调相关律师事务所聘请有经验、能力强的律师到市局信访处接待场所为信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群众提出的相关诉求予以法律解释。在接待群众来访过程中,发现信访群众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人的,协调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具体条件见《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群众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据悉,青岛市公安局(市看守所)与青岛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也共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活动,以设立“便民服务岗”的形式,在市看守所(即墨市普东镇)联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每周二、周三、周五(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09:00——16:00),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具有刑事案件承办经验的律师到“便民服务岗”值守,现场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市看守所全力予以配合。

  相关链接:市看守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与要提交的材料

  一、接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文/王硕  通讯员/刘人斐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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