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改车位只售不租 业主质疑侵犯权益

2013-12-23 08:25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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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小区地下是人防工程,在小区交房开始开发商就将地下人防工程改成车位对外销售,且不对小区居民开放,不能租用车位。这严重侵占了我们居民的利益以及权益。”近日李沧区业主刘先生在青岛政务网投诉说。12月22日,记者进行了详细调查。目前,青岛市多个新建小区地下车位都是人防工程改建车位,很多开发商直接将车位对外销售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所有权不允许出售 ,但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另外,目前市人防办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检查。下一步,将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人防工程建车位对外销售

  “青岛市李沧区秀峰路7号东方公园世家,小区内地下人防工程有明显的人防工程标识牌,对于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开发商目前出售或者变相出售的行为是否合法?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使用合同。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人防工程和设施。东方公园世家的开发商是否经过了批准?购买车位者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如不合法,对于开发商的此种做法人防办有无查处惩罚性措施?”近日,一名业主在青岛政务网投诉说。

  小区人防工程建车位对外销售的情况不是个例。李沧区业主刘先生也是投诉此事,“我们小区地下是人防工程,在小区交房开始开发商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将地下人防工程改成车位对外销售,且不对小区居民开放。”另外,还有业主反映李村康太源尚诚小区物业非法占用小区地上道路等业主共有区域私划车位收费。

    现象普遍,所有权不允许出售

  12月22日,记者以购房者身份咨询了市区5家楼盘,得到的答复几乎一致,地下车位正在对外销售,是人防工程,价格在10万元左右,只售不租。对于市民的投诉,记者从李沧区人防办了解到,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到业主投诉小区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正在将小区地下车库内车位进行有偿转让。该公司人员承认,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工作人员习惯性地将防空地下室车位使用权转让说成了“出售”,给业主造成误解。因防空地下室无产权证,只能是转让使用权。这是对外宣传上存在口误。为此开发商工作人员向刘先生表示歉意。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人防工程所有权不允许出售,但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防空人防工程内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并没有违法。

  对于康太源尚诚小区私划停车位的问题,记者从李沧区物价局了解到,该物业属于李沧区惠帮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该小区于2012年6月15日交房。经调查,该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有104个,目前,因无法满足小区停车需要,该物业于4月19日在小区道路上私划停车位34个,根据规定,在小区道路上私划停车位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费不得收费。李沧区物价局已责令该小区物业在小区道路上私划停车位不得收费。

   正开展全市范围检查

  购买人防工程地下车位有没有权益保证?今后能否像住宅一样进行二手交易?记者从市人防办了解到,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明确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人和使用权属人应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使用权属人(或由其委托的使用单位),在不影响防空地下室防护效能的前提下,有权在平时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并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同时要承担工程维护、管理义务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无权拥有和出售作为国防资产的防空地下室产权。

  目前,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其委托的使用单位)大都采用将防空地下室分成车位出租或一次性转让车位使用权方式开发利用,由此也带来了利益冲突等问题的发生 。为解决这个问题,市人防办通过深入调研论证,统一规范了防空地下室使用权租赁合同文本,目前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检查。下一步,将通过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管理 ,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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