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2014年1月1日起,《青岛市
房产中介服务规范》正式实施。据介绍,该规范首次对房地产中介服务内容进行详细明确。
房地产中介和经纪人不得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恶意引导交易双方;不得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交易双方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交易双方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不得协助或诱使委托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采取假赠予、瞒报或者不实申报成交价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禁止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或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交易二手房,房产中介应该提供哪些服务?根据此次发布的规范,房地产买卖(租赁)合同签订完成后,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交易双方办理网签、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租赁备案)、抵押登记、缴纳税费、领证等与交易有关的手续。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做到: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应协助交易双方确定手续办理的时间、地点,通知交易双方需准备的相关证件、资料,提醒交易双方需准备的钱款及税费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再以办理产权登记等名义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记者 李晨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