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二)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
(三)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
[编辑: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