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狠刹奢侈浪费之风

2014-02-10 10:11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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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干部境外培训计划,压缩数量,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

  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考虑科学发展急需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工作分工与所学专题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

  第十九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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