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狠刹奢侈浪费之风

2014-02-10 10:11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发布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 张珍珍]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