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
物价局转发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本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于2014年5月1日起抄见电量全面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按照《通知》,本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同时,《通知》进行明确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指出,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记者 于伟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