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11日讯(记者 从春龙 见习记者 韩竹筠 通讯员 王义江) 近日,五莲法院审理了一起因
房价上涨,出卖人毁约,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纠纷案件,法院一审依法支持了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潘某与原告岳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8月8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以32万元的价格将两被告位于某小区的房产一处转让给两原告。该房产系被告徐某所购单位住房(暂无房产证),协议约定由被告协同两原告办理产权证书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两原告承担;该房产在两被告收到两原告所付购房款后正式归两原告所有,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两被告不能收回该房产。
2006年10月20日,两原告将32万元房款交给两被告,当日两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两原告,两原告居住使用至今。2013年12月9日,两原告按涉案房屋所在单位通知交纳房屋维修资金等款项并以被告徐某的名义交纳了办理房屋证书所需的的各项费用。次日,两原告通知被告徐某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迟迟不予配合。两被告称后悔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两原告,现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两原告将涉案房屋返还,其愿意双倍返还购房款。对此,两原告不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按照协议各自履行了交付房屋和购房款的义务。现有关单位通知原、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两被告却以后悔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违约行为。两被告虽提出与两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款,但两原告表示不同意解除。
因此,五莲法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两被告30日内协助两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书已生效。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