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价格法》维护合法权益
(讲述:郭晓,为本报见习记者)
去年,有一天我去学校附近的一家超市,买了一瓶标价24元的洗发水和一包薯片,薯片特价2元一包。当时我带了30元准备付款时,收银员说共计30.5元。我没带够钱当时就一窘,好在有同学帮我解了围。在回去的路上我就开始计算:24+2=26,我30块钱肯定够,怎么结算时就变成30.5元了呢?
我百思不得其解,便跑回超市。收银员告诉我,洗发水与护发素一起购买时为24元 ,单买洗发水就要照原价卖27元,而薯片原价为 3.5元,只有在购买两包的时候才能享受2元的价格优惠。收银员很不耐烦,但我决定搞个明白,便又跑进超市找出这款洗发水,标牌上明确标注特价24元,并没有写明必须与护发素一起购买时才能享受这个价格;薯片价格牌上除了偌大的2元外 ,在牌子的左下角的确有小小的一行字写着买两件享受优惠,但是字写得很小,不仔细看很容易就忽略了。
即便是我失误,薯片应该3.5元 ,那么洗发水也不应该收我27元 ,所以我又找收银员。但是收银员对我退还多付的钱的要求嗤之以鼻,我便找到超市经理希望能得到一些说法,但是超市经理的态度也很不积极,他的意思是我不要太计较。如果我不知道那就算了,但是现在我知道了,怎么还可能听之任之?
回到宿舍,我就认真查看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就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其中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中就明确提出不得虚假标价、隐藏价格附加条件等等。基于此我又找到了大学生管理委员会和大学生权益保护协会寻求帮助,在他们的帮助下又找到了超市负责人,超市立刻归还了多收我的3元钱以及100元的赔偿,并且保证将超市内价格不符、价格不清、标牌缺损的标牌重新标注。
这件事情虽然涉及金额不多,但是超市就是利用了消费者对于小数目金额不重视的心理公然侵权,如果我们大家都站起来向每一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对象发起反击,那么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