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西流
新修订的《消法》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 ,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3月16日《北京青年报》)
无论是明星不使用代言产品,还是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亦或是转战隐蔽性较强的“微博微信代言”,与其说是在“规避风险”,不如说是在逃避责任。特别是,明星热衷于貌似存在“零风险”的“微博微信代言”,更是在钻法律空子和管理漏洞。
然而,过去法律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宽容”,加之曾经呼吁的“明星代言诚信档案”尚未建立,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除了道义上的谴责外,最大的损失也只是失去“观众的信任”。可是在很多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规定。也唯有如此,一个法治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对待代言。
可见,明星代言与其被动“规避风险”,不如主动“演绎真实”。明星在代言前,首先应认真考察产品的功能、效力和质量,避免因为自己的代言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监管部门应用足用活新《消法》,加大对“微博微信代言”的督查力度,遏制明星“规避风险”的利益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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