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 个人年最高补偿20万

2014-03-20 06:1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半岛都市报3月19日讯(记者 郝园园  朱薪雨 实习生 马玥) 记者3月19日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从2014年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办法,有效减轻参保医疗费用负担。意见同时还提到了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过渡政策。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等 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

    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

    根据意见,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划拨、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补偿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确定。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 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记者了解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通过政府采购选定承办全省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明年统一按医疗费额度补偿

    意见同时还提到了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过渡政策。对农村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2014年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政策过渡产生的超出筹资标准32元以上的大病保险资金缺口,经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测算认定后,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自2015年起 ,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阅读

大病保险 补偿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