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病保险最高可报20万 保费无需自掏腰包

2014-04-18 13:53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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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17日讯(记者 尹明亮 实习生 刘鹏) 今年3月份,我省公布《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将大病保险在城乡居民中全面推开。17日,记者从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根据医疗费用额度报销的办法,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

  据介绍,我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其中32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其余3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参保居民本人不需再另行缴纳保险金。

  在补偿标准方面,与以往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000元不同的是,2014年我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作为从新农合大病保险到居民大病保险的过渡,对原新农合大病保险所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今年将单独给予补偿,而且原先不享大病保险的城镇居民今年患这20类疾病后也可按同样的标准报销,报销办法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的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的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从2015年起,按病种报销的办法将不再实施,全部实行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及标准进行。

  根据实施方案,我省从今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省人社厅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省各市居民医保经办机构都已经开始接受居民的报销材料,全省已有962人次获得了大病保险补偿。流程 报销可与基本医保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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