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25日讯(记者高扩) 25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高速公路上应急事件处置,交警、高速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并授予交警在特殊情况下可在高速上拦车的权力。
据统计,2013年,济青高速南北二线共发生交通事故1912起,死亡103人。现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已实施7年,在高速公路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不清,致使部分应急、突发事件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
目前,遇有恶劣天气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对收费站
封闭或者进行分流,交警部门与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如何衔接、配合等问题,现行条例未明确规定。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遇有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情形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
采取以上方式的交通管制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关闭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指挥疏导车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
现行条例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修订草案明确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其中对存有交通安全隐患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当通过喊话或者其他警示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广场、服务区依法予以处理;遇有严重危及人身、车辆或者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以责令其立即到指定的安全地点停车,依法予以处理。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