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16日讯(记者 高扩) 日前,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并向处分决定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办理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或者核销实名制信息等手续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规定,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党委、政府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办理调整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和档案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复处分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