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4月29日消息 近日青岛市针对全市
出租车运营,结合自身城市特点状况,对原有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要求》进行了修订,发布《青岛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规范》提出新的26条服务用语,针对交接班、
拒载等情况提出新的要求。
据介绍,目前,青岛市共有出租汽车10871辆,出租企业34家,从业人员2.3万余人。为适应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新特点,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出行服务,我们在2002版《服务质量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规范要求,制订了新《规范》。《规范》共14个章节,涵盖了出租汽车服务的全过程,对营运车辆、服务站点、出租企业、服务人员、服务流程、电召服务、运输安全、监督和服务评价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重点在服务流程方面进行了完善,从乘客上车、中途运营到结束服务全过程,都明确了相应的服务要求。如运营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运营中如何停车、乘客从哪个门上车、见到乘客应该说什么、下车应对乘客有哪些提醒、遇到复杂天气和危险路段时如何保持行车安全、应急事件如何处置等。提出了26条驾驶员服务用语(“您好,请上车!”、“很高兴为您服务”、“请系好安全带”等);提出了19项车辆例行检查项目;针对爆胎、制动失灵、火灾、落水等不同突发事件,提出了如何在确保乘客安全的前提下行车。
此外《规范》中还提出青岛出租车新特色,车身颜色及喷涂样式应符合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规定要求,无个性化标志;车身两侧前门的规定位置张贴统一监制的行业徽标;车身两侧后门的规定位置张贴客运企业简称;车身两侧后门玻璃的规定位置张贴交通和物价主管部门联合监制的运价标签,包括起步价、车公里租价等。
在营运服务中不得向乘客推销购物、饮食和休闲娱乐等项目,不得有联合商户损害乘客利益而获得提成或回扣的行为;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可先收前段车费和预约等候费并请乘客留下联系电话,与乘客约好时间,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离开。
《规范》要求执行错时交接班制度,不得在每日上午7时至8时30分和下午17时至19时高峰时段交接班;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或休息等原因不能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应使用交接班标识牌或“暂停”运营标志;未显示“暂停”标志的车辆,不得拒载。投诉处理要求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比国标10日内处理完毕要求更高。
文
宫昌乐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