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青岛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4月8日公布的山东省首部有关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行详细解读。据悉 ,《办法》适用于青岛新建高层建筑,首次明确了四种情形下,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要建志愿
消防队、高层居住建筑业主应自备消防自救器材等。《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确四种情形下消防责任 记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2014年5月1日后青岛市所有高层建筑,对于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仍使用原有规定。《办法》从不同环节和角度,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使用人和入驻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了“全覆盖、无缝隙”的主体责任体系。
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阶段,都有明确的主体责任要求。《办法》首次明确建设单位对以下四种情形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 ;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同时,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办法》以“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规定业主(即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于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与使用人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业主和使用人作为共同责任人;对高层建筑内入驻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也应对自身管理负责,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百米高层要建志愿消防队 为体现火灾初期应急处置,《办法》规定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事先明确疏散引导员,在火灾发生后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同时,为了增强高层建筑的自防自救能力,要求统一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要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业主、使用人组成的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每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
另外,要求幼儿园、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等未成人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及四层以上,并应当设置单独出入口。
应自备消防自救器材 为了提高疏散逃生的能力,《办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教学楼、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应配备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未成年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医院病房楼应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自救器材及其使用说明;高层居住建筑业主、使用人应自备灭火器、救生绳 、自救呼吸器、口哨、手电筒等。
为解决未成立业委会的高层住宅以及缺少消防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办法》采取授权性立法方式,探索研究设立新建高层居住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用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保养管理监督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改造,具体缴存范围、比例、程序等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制定。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办法》借鉴外地做法,规定市、区(市)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同时,引入保险机制化解火灾风险,规定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按有关规定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设34条法律责任条款 《办法》明确了市、区(市)、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领导体制,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高新区 、保税区、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领导职责,进一步健全了消防工作领导体系;同时,明确政府对高层建筑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提供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鼓励、支持消防技术研究创新和推广应用等职责。
为充分体现对高层消防安全的从严管理,对条文中所涉及的行为,逐一明确、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共设定处罚34条。对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以最上限直接进行引用;对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处罚的或者已经设定的处罚需要补充细化的,按照最高限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对19类上位法没有明确的行为新增了处罚规定。 记者 许乃丹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