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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 5月3日上午,贵阳202路公交车行至花溪阳光水乡时,乘客李某因错过站台要求司机停车,在遭到拒绝后拉扯司机衣服,致公交车在行车道上“开横起来”。之后,司机扭打方向盘紧急刹车,最终撞向路边护栏停下,未造成人员伤亡。 对于这样一起事件,很多人都会谴责李某的鲁莽和冲动,但是讨伐的声音,大部分都会归结于道德层面的批评。诚然,李某的行为,确实有违社会公德,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就我看来,李某拉扯司机的行为已经逾越了道德说教的范畴,而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根据刑法规定,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不难看出 ,发生在贵阳的这起乘客拉扯司机事件,导致司机驾车处于危险之中,并最终撞向了路边护栏。虽然,该事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事件背后的危险性却不容小觑,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其实,贵阳的这起乘客拉扯司机事件,并不是个案。放眼各地 ,类似的事件不在少数,比如,2012年12月26日,何某在重庆市奉节县乘坐公交车,认为行车速度过慢,打了司机周某头部一拳,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在一边的护栏上,致公交车受损、2名乘客受伤。最终,法院认定何某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再比如,去年 3月份,年过六旬的顾某与
公交司机发生争吵,并拉扯司机手臂,导致公交车冲进绿化带,顾某也因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由此,不难看出 ,贵阳李某的行为已经不能止于道德谴责,而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其行为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后果,可以在定罪量刑过程中,予以综合考量,从而做出合理的判决结果。换个角度而言,事件带给我们的沉思却刚刚开始,看似并不起眼的拉扯举动,却可能危害到众多人的生命安全,并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都应当以此为戒,在从事自己的行为时,多想想是否会给他人带来安全隐患,是否被法律所禁止。(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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