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有价可循” 按新建商品房的90%计算

2014-05-13 15:5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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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12日讯(记者 高晓飞)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日照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下发《关于日照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等问题做出规定。

  据悉,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 、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实施。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每次500元,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户口簿载注的常住人口每人月15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 ,过渡期为12个月。最低每户每月不低于350元。经营性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中的实际经营场所给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

  东港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其他区县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偿标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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