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经适房价格政策调整 同一区域要同质同价

2014-06-04 05:3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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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地段、同样质量的经适房,只因为一个是集中建设项目,售价就要5200元/平方米,而另外一个是配建经适房,售价则只需3500多元/平方米。近年来,随着青岛市配建经适房的增加,这种现象越来越明显,而且还引发了一些矛盾。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市调整市区经适房价格政策,即日起,对同一区域内的经适房销售价格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区分集中建设和配建项目,并规定了各行政区内经适房销售的基准价格区间。

  为什么要制定新的经适房价格政策呢?6月3日下午,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表示,同区域同地段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较大。

  秦青松举例说,由于征地和拆迁成本及建设成本的逐年上涨,本市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也大幅提高,以李沧区惠水路上的一处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例,按市政府第145号令的规定测算价格约为每建筑平方米5280元,而同地段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557元。出现了同地段配建经适房价格低于集中建设经适房的情况。客观形势要求将两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轨。

  还有一点,就是要体现出价格对于居民选房的引导作用。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2011年本市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申购家庭与房源数量的比例分别为:原市北区9.2:1;原四方区3.9:1;李沧区0.8:1。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由公开摇号改为计分制后,由于区域价差较小,高分家庭多集中申请区域较好的项目,价格政策未能真正起到引导居民合理选择房源的作用,因此需要对原有的价格政策进行调整以优化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域配置。

  问题 同样地段经适房售价差距大,矛盾多

  原政策 集中建的和配建的,定价机制不一样

  记者了解到,在2008年9月1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实施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集中建设的模式,价格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规定,根据每个项目的成本、利润和税金核定。但从2008年9月1日起,本市开始实行统一在原市内四区商品房用地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模式。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要是根据2007年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基准价格、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和土地级差等因素确定,并作为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的附加条件之一,通过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竞价进行平衡。而在此过程中,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测算,自负盈亏。

  秦青松说,2008年至2010年,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制定并完善了原市内四区一级至七级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分别为4533元、4333元、4133元、3933元、3793元、3667元、3557元,并保持稳定至今;为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筹力度,原四方、李沧区政府分别在辖区内落实了部分土地,用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此出现了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模式和两种价格形式。“这种形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购房者的购房需求,但由于定价机制不同,两种经济适用住房存在区位、结构、质量近似但价格差异较大的现象,这对购房者不尽公平,销售中也极易产生矛盾,需要予以完善。”秦青松说。

  新政策 同一区域经适房销售要同质同价

  秦青松说,根据新政策,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将实行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分离,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销售价格用于政府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销售。其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申购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确定,不同行政区之间保持合理差价,对同一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区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记者了解到,新政策对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基准价格的价格区间。其中:崂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最高为5700元/平方米,最低为4700元/平方米;市北区最高为5200元/平方米,最低为4200元/平方米;李沧区最高为4600元/平方米,最低为3900元/平方米;黄岛区最高为4300元/平方米,最低为3200元/平方米;城阳区最高为4150元/平方米,最低为3550元/平方米。秦青松说,之所以没有市南区,是因为市南区建设用地紧张,原则上不再配建或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那么现在在建的经济适用房也适用新政策吗?市物价局副局长秦青松明确表示,新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新政发布之日前已销售尚未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未销售但已向社会公布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开发单位、既未公布价格也未销售的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结算价格执行供地方案中确定的价格,自新政发布之日起,其销售价格执行新规定。

  秦青松说,这次公布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总体上低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高于同区域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对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的价格,其核定原则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今后,对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超出结算价格部分,上缴各区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辖区内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平衡,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支出。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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