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 磊 报道
本报济南讯 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修订后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连日来,我省各级交警部门积极宣传《条例》,《条例》全面进入宣传贯彻阶段。
现行《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是2006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颁布的,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修订后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后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分为总则、通行规定、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后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制度创新和突出特色"原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衔接性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政府主导的职责,细化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等单位管理职责,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大车违法占道治理、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前瞻性。
修订后条例在鼓励群众参与高速公路管理,禁止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副驾驶座椅,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从源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解决高速公路收费站拥堵,在高速公路上为驾驶人设立休息区域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范。
修订后条例,对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将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