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乘电梯摔伤 商场担责70%赔偿10万余

2014-06-19 14:0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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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6月18日讯(见习记者 孙亚林 通讯员 王瑞丽  李隆财)商场乘电梯摔伤,商场、顾客如何担责?近日,东港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日照某商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13年11月21日上午,赵某乘坐日照某商场内的电梯去负一楼超市,在电梯运行到中间位置时,赵某突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赵某认为商场未在电梯入口设置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未有提示乘坐人乘坐电梯的方法,也没有工作人员值守电梯,商场存在过错,应对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则认为,赵某乘坐电梯时未用手扶着电梯扶手,而在电梯上往前行走,从而导致向后方跌倒。后赵某与商场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产生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商场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获取利益为目的,其作为公共场所的购物销售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充分保障购物消费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电梯是一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作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的被告,商场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张贴于易于为顾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避免受到损害。被告商场未提交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其尽到了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存在过错,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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