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市民140万拍得"破产"奔驰 却遭另一法院查封

2014-07-10 15:35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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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某竞拍拍得法院破产财产,却被另一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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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民郑某某半年前经高青县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拍卖所得的"破产车",却被张店区人民法院查封至今,140多万拍到的奔驰车自己还没摸过方向盘不说,何时能办理过户手续更是遥遥无期。

  据悉,高青县人民法院也曾多次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协助解除其对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查封措施,但最终没有任何结果。

  □ 本报记者 马景阳 140万拍得"窝心"奔驰车

  2012年2月21日,一家名为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向郑某某借款200万元,该公司将其单位所有车辆提供了质押,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随后,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2013年3月28日,高青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宣布该公司破产,五湖陶瓷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013年7月5日,五湖陶瓷相关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管理人所作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破产人五湖陶瓷的车辆、库存产品等财产整体拍卖进行变价处理。经破产管理人查明,2011年8月份由五湖陶瓷出资购买的鲁CPN131号奔驰车,虽然落户在五湖陶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名下,但出资人却是五湖陶瓷,所以,该车依法被列为破产财产。

  2013年11月7日,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高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淄博市拍卖行有限公司、淄博市金昆仑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申请人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宗。

  2014年1月3日,郑某某依法拍得鲁CPN131号奔驰车,高青县人民法院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做出相应裁定。但郑某某前往相关单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车早已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以(2012)张商初字第846号案采取了查封,时间为2013年5月22日-2014年5月21日。

  多次反映情况未果

  "事情发生后,我们一直想办法解决。多次去张店区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但最终都没得到合理的解决。"郑某某说,自己在反映情况后,张店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查封到期后又继续办理了续封手续。

  从时间上看,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查封是在五湖陶瓷依法将车辆质押给郑某某且是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后采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郑某某认为张店区人民法院对鲁CPN131号奔驰车的查封行为违反了《担保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该查封不能对抗破产程序中的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利,以及其作为质押权人所享受的优先受偿权。

  除此之外,记者了解到,高青县人民法院也曾多次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协助解除其对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查封措施,但最终没有任何效果。

  2014年7月3日,记者来到张店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了解情况,有关部门以记者未出示相应采访公函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张店区人民法院因何查封"破产车辆",又为何迟迟没有解封,记者至今没有得到相关说明。

  竞拍车主不知所措

  时至今日,花巨资依法拍卖得来的奔驰车依然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成了郑某某的一块"心病"。

  "所有流程合规合法,却依然不能解除查封,买来的车不能用,我做错了什么?"郑某某拿着借款抵押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高青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颇有些无奈的对记者说。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有关律师。

  "同类事件在全国范围内还是比较常见的,此事除了涉及《担保法》和《破产法》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过相应意见。"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明告诉记者。

  据了解,2009年6与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都应解除和中止,相关债务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偿。’。第十八、十九条也分别做出详细补充。

  "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和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在法院启动公司破产程序后,法院应对查封的破产财产及时解封,债权人可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方式,与其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及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受偿顺序、比例获得相应的财产份额。"杨明说,"如没有什么特殊原因,法院长期查封,不利于破产程序的完结,不利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甚至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样的行为显然会有失偏颇。"

  截至记者发稿时,张店区人民法院仍然没有回音,140多万的奔驰车不知道还要被违法"查封"到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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