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容 大气污染物将减2000吨

2014-07-17 06: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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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16日讯(记者 王媛 通讯员 孙俊杰 薛靖) 16日,青岛市环保局正式发布《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在全市重新划定了共552平方公里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据了解,这是2003年后,青岛首次调整“禁区”区划,新“禁区”面积是原来的6倍多,市环保局粗略估算,通过这一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将减少2000吨,市区PM2.5浓度可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

  根据《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以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示意图”可以看到,新划定的禁燃区共包括三大板块。第一大板块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崂山区中韩街道所辖区域。

  第二大板块是黄岛区海岸线—灵山卫街道行政区域界线—昆仑山南路—昆仑山北路—黄河西路—辛安街道与灵珠山街道行政区域界线—7602省道青岛前湾港区2号疏港高速—团结路—淮河东路—千山北路—千山北路与辽河路交会处向北延长线—黄岛区海岸线围合区域;黄岛区豆金河—双珠路—青岛滨海公路—两河—海岸线—风河—豆金河围合区域;黄岛区风河—珠山路—双珠路—东风路—铁橛山路—琅琊台路—风河围合区域;黄岛区青草河—青岛滨海公路—黄岛区相公山河(南北向段)—世纪大道—海岸线—青草河围合区域。

  第三大板块是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城阳区209省道—长城路—秋阳路向东延长线—青威路—春阳路—青新高速公路—瑞阳路—204国道—文阳路—青威路—礼阳路—长城南路—黑龙江北路围合区域;城阳区胶州湾海岸线—大沽河东岸—前海路—上马街道行政区域南界—河东路—华中路—祥茂河—科兴路向西延长线—岙东北路—锦宏东路—河岭路—城阳区即墨市行政区域界线—河岭路向北延长线—胶济铁路城阳段—锦宏东路—双元路-文阳路—正阳西路—墨水河西岸—红岛街道行政区域北界—胶州湾海岸线围合区域。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与2003年划定的85平方公里禁燃区域相比,在面积上扩大了5倍还多,而且覆盖了市区居民比较密集的区域。

  新“禁区”的区划自10月1日起生效,按照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禁区”之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再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销售使用的煤炭也应当符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之前,“禁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也就是正式“禁燃”。

  解读

  对“禁区”内供热企业另有要求


  对于“高污染燃料”的定义,市环保局给出了详细解释,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 、蔗渣等)。还有,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千4000千卡/千克)。

  《规定》还要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禁止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劣质燃煤的规定》的通知。

  552平方公里的高污染燃料禁区内,集中供热企业也要一同被禁吗?市环保局表示,《规定》对集中供热企业另有要求。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燃料”,即可以燃用硫份、灰份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燃料。

  集中供热企业为何不像其他企业一样改用清洁能源呢?环保局解释称,居民采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青岛的集中供热企业(包括承担集中供热任务的电力企业)承担着保障居民温暖过冬的任务,在清洁能源改造方面由于涉及替代能源选取、能源供应稳定可靠性、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因素,需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目前,市政部门正在组织编制《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将通过新能源开发利用、大型热电企业挖潜、能源管理优化、取消部分小型燃煤供热站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新型供热方式,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中的比重。下一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现有集中供热企业采用何种能源,将按照《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具体执行。

  对于《规定》发布之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通过审批、但未建设的项目,市环保局明确表示,按照审批意见可以建设。

  “禁区”扩5倍,大气污染物减2000吨

  11年前,青岛市划定的禁燃区总面积约85平方公里,随着全市行政区的重新调整,到2012年,青岛市的建成区面积已经达到374.64平方公里(含新黄岛区建成区),相比之下,原划定的禁燃区面积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省、市规划要求,所以才有了对“禁区”的重新划定。

  据环保局估算,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约552平方公里,覆盖了市区居民比较密集的区域,现禁燃区内有39家有燃煤锅炉的企业,区域内居民约2.4万户,到 2017年禁燃区全面建成后,企业、居民燃煤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可削减约2000吨,通过此项措施,市区PM2.5浓度粗略预计可下降1微克/立方米左右。

  在规定期限后,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烧设施。在城市建成区内向居民销售原煤的,按照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燃用、销售超过规定标准煤燃料的,分别由环保、经信、工商等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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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市划定禁燃区将淘汰燃煤锅炉376台


  半岛都市报7月16日讯(记者 王媛 通讯员孙俊杰  徐新以)新出台的《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规定划定。16日,即墨市首个公开了本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据介绍,即墨市通济街道、通济新经济区、环秀街道、经济开发区、龙山街道、北安街道、龙泉街道、温泉街道、鳌山街道等行政区域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经营、销售高污染燃料项目。

  目前,除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外,现有的位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将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予以拆除接入集中供热或改用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电、移动能源、生物质等其他清洁能源;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或集中供热不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等确有必要保留的,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退城进园、转型升级等措施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电、移动能源、生物质等其他清洁能源,期间必须对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2014年12月31日前达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到2017年,禁燃区内基本淘汰集中供热设施以外的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为此,即墨市决定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376台。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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